广东省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长远发展,规范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时间为一年。 一、定义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二、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为十六到三十五周岁(年龄视情况可适当放宽)。 2、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有效暂住证或者在当地长期居住。 3、具有奉献精神。 4、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技能和素质。 5、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6、遵纪守法。 三、权利 1、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2、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申请成为基层志愿者协会的个人会员。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6、退出志愿者组织。 7、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四、义务 1、遵守《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4、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注册机构 县级或县级以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 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的县级以下基层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经所在县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授权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省直单位及高校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经省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六、注册方式及程序 志愿者登记注册采取书面注册的方式,可以个人直接登记注册,也可以集体统一报名,个人分别登记注册。 个人书面登记注册工作一般要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向注册组织提出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 2、注册组织按照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3、注册组织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进行规定项目的培训并组织考核,向考核合格者颁发标明注册号等内容的“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等相关证件物品。 4、注册组织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 七、志愿者注册号的编号管理 为便于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国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在志愿服务证和胸章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为了加强编号工作的管理,采取由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统一分配各市、县(区)团委、志愿者组织注册号段,再由各市、县(区)团委、志愿者组织向被授权的基层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分配注册号段的方式进行,已经实施志愿者注册制度的地区要纳入此次统一发号序列,各市、县(区)团委、志愿者组织不得擅自编号。 省直单位与广州地区高校参照附件《注册号编制规则》与《广州地区高校志愿者注册号段分配规则》开展注册工作。 八、志愿服务证 志愿服务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记录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的志愿服务荣誉。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证明,志愿者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在其志愿服务证中注明。志愿服务证及胸章原则上由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统一制作,根据各地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申请发放。志愿服务证在全国通用。 九、管理和培训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志愿者组织负责,尚未建立志愿者组织的,由团组织负责。注册机构负责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和服务需求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下设“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培训中心”,负责全省青年志愿者骨干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省直单位及有关高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各县(市、区)青年志愿者协会或志愿者组织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后,取得由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颁发的岗位培训资格证,没有取得资格证的地区和单位原则上不得参加志愿者工作组织奖评选。 同时,各市、县(区)青年志愿协会或志愿者组织应参照有关做法组织本地区的青年志愿者骨干和管理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活动。 十、志愿服务 1、各地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鼓励注册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认可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符合条件但未注册的志愿者也可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除临时性活动外,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由其所在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或本人与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且在提供志愿服务时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服务标志。 3、注册志愿者完成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后,可通过向其所在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申请,填写服务项目登记表,继续参加同类或其它类型的志愿服务项目。 十一、激励和表彰 (一)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依据青年志愿者的个人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杰出青年志愿者”及“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结合组织考核评定和社会公众评价,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杰出青年志愿服务集体”及“优秀青年志愿服务集体”荣誉称号。 (二)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依据已认定的志愿服务时间的长短,分别授予注册志愿者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银奖、铜奖和服务奖奖章。 1、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县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负责。 2、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地(市)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负责。 3、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 4、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1000小时,经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推荐,可参评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 (三)奖章、证书由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制作,各地区不得擅自制作奖章、证书。原则上奖章授予仪式可安排在每年国际志愿者日(12月5日)前后举行。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还可以依据青年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原则上评选表彰活动可安排在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3月5日)前后进行。 十二、权益保障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有关权益。探索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加强宣传,争取政策,推动立法,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社会公认,为志愿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十三、组织保障 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负责全省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检查。县级以上团组织应成立志愿者协会并建立志愿者指导中心、志愿者工作部、服务中心,条件成熟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团组织应逐步建立志愿者协会或志愿服务站、服务总站,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各级志愿者组织可通过定期轮换等方式,安排注册志愿者在专职人员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发挥志愿者服务站的核心作用,促进由服务站、服务基地、服务队构成的基层组织网络建设。 十四、其它 1.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将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成效大小作为志愿服务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并定期向上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书面总结汇报本年度注册志愿者工作情况。凡在本办法颁布后未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参加志愿者工作组织奖评选。 2.各地、单位已经开展的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应逐步与本办法之规定接轨,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重新审核、注册工作。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广东省 青年志愿者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