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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常识集
2013-04-08 00:05  

志愿服务常识集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团紫金县委 | 更新时间:2009-12-23

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1999年8月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包括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属的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在青年志愿者协会登记,参加志愿服务的成员。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人发群众生产、生活和其它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服务行为,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青年志愿者协会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七条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所在区域内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第八条青年志愿者协会可设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具体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为十六周岁至三十五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

(四)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暂住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青年志愿者协会同意,登记成为青年志愿者。

第十条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五)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青年志愿者应当遵守协会的章程,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二条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十三条青年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扫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等活动。

第十四条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能者多劳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时需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五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经费可由社会捐赠、资助、政府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协会的资产。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青年志愿者协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协会总和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十七条建立小时志愿服务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小时数作为考核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标准。

第十八条根据服务时间和工作实绩,奖励优秀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十九条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青年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条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有青年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录用、录取。

第二十一条新闻媒介应当无偿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二条提倡16周岁至18周岁的青少年进行累计100小时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三条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青年志愿服务周、服务月活动。

第二十四条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志愿者组织间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造成服务对象损害的,由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法承担发事责任;青年志愿者协会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有赔偿能力的青年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六条利用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9年9月20日起施行。

何为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泛指利用自己的时间、自己的技能、自己的资源、自己的善心为邻居、社区、社会提供非营利、无偿、援助的行动,它是一种自愿的、不计物质报酬而参与社会活动,并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的行为。小到社区里的邻里互助,大至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活动,只要是自愿的、不计物质报酬的,有益于社会和他人的,都是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可分为四类:

①互助与自助:人们为了社区的共同利益或共同的生活环境,贡献他们的时间来帮助他人和自己。

②博爱行为或为他人服务:志愿者不求回报的单方面“赠予式关系”,当然志愿者客观上也会从中实现自我价值、提升自我素质或获得心理满足。

③参与:人们为了参加社区或国家的管理工作愿意付出时间从事志愿服务。

④倡导或运动:人们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付出时间去参加一些运动或游说、辩论活动,期待借此改进某些社会政策和福利。

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需要逐渐多样化,志愿服务的领域也随之越来越广泛,从战争救护、抢险救灾、重建家园、安置孤儿,到农村扶贫、捐资助学、义务支教、法律援助、免费技能培训,到环境保护、禁毒防艾、社区建设、弱势群体赋权、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文化医疗下乡、志愿精神传播与政策倡导等。

志愿服务所体现的高尚、奉献、利他的人类文明境界,赢得了世人的尊敬,也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丹麦80%的青年参加过志愿服务,英国和日本每年有50%的公民,加拿大每年有1/3的公民参加志愿服务,美国每两个成年人中就有1个人参加志愿服务。中国也有数以亿计的人从事过志愿服务,2008年,数百万中国志愿者奔赴5•12汶川大地震灾区,活跃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赛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志愿者、志工、义工


志愿者是一个没有国界的名称。指的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志愿者是不受私人利益的驱使、不受法律或政府的强制,是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而从事公益事业的人或人群。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志愿者的称呼各有不同,所以志愿者又会被称为“志工”、“义工”,其大意是一样的,但着重点会略有差异:“志工”往往更加强调这是基于本人“志愿”,如在台湾、澳门志愿者就被称为“志工”;“义工”则往往带有为社会、为他人服务也是公民的某种“义务”,这种称呼在香港较为常见。在中国,志愿服务主要是从原来的学雷锋、做好事发展而来,从“学雷锋”到“志愿者”,也反映了更多强调个人自主和志愿的观念。

从现实中看,志愿者是非常多元的,他们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动机、目的和立场,比如有的是为了获得心理的快乐,有的是为了获得个人能力的提升,甚至有的是为了赎罪,更多的则有多重目的和动机,但只要他们是不为私人利益特别是不为任何物质报酬,而且确实为他人、为社会提供了有益的服务,都是志愿者,应该受到鼓励和尊重。

志愿服务的起源


国外志愿服务最早起源于19世纪初西方国家宗教团体的慈善服务,这种慈善服务因民间性和宗教性而具有良好的社会基础,最后逐渐变成一种精神上的美德而被保留了下来,它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l)萌芽阶段。志愿服务起源于十九世纪初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英国为协调政府与民间各种慈善组织的活动,在伦敦成立了"慈善组织会社";而为了反抗宗教迫害从欧洲来到北美大陆的移民们,为了克服面临的困难,相互之间互相帮助,逐渐养成了帮助别人的群体精神,这种精神作为英国人民的美德而保存下来,一大批怀有慈善之心的各阶层人士成为了最早的志愿服务人员。

(2)扩展阶段。十九世纪末及二十世纪初,欧美等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有关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社会福利的方案除了要有大批具有职业献身精神的社会工作者去实施之外,也需要动员和征募大量的志愿人员投身于有关的各项服务工作之中。于是,志愿服务逐渐也受到了政府的重视和鼓励。

(3)规范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的志愿服务工作不仅进一步规范化,而且扩大成为一种由政府或私人社团所举办的广泛性的社会服务工作。志愿服务工作的重心不仅在于调整被救助者的社会关系和改善他们的社会生活,更在于调整整个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志愿服务工作逐渐制度化、专业化。

在我国,青年志愿者的概念正式进入主流社会,是1993,在团中央和铁道部的组织下,年12月19日2万余名铁路青年率先行动,打出“青年志愿者”的旗帜,在京广铁路上开展了为旅客送温暖志愿服务。从此,青年志愿者行动迅速在全国展开。

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


1994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胡锦涛同志在参加“为才科学家、老教育家、老干部献爱心”青年志愿者活动时指出,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一定要坚持“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这也是开展志愿服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自原参加”主要是强调参加志愿服务的自觉性。这是参加志愿服务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开展志愿服务的前提。只有“自愿”才能成其为“志愿者”,只有“自愿”才能持久。对于参加者而言,志愿服务的魅力就在于变“要我参加”为“我要参加”,充分体同志愿者的主体地位。

“量力而行”就是根据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允许的程度来开展服务;要把社会需求和自身的服务能力结合起来,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要分清什么是现在能做到的,什么是下一步才能做到的,什么是将来才能做到的,还有什么是我们做不到的; 既不能无所作为,也不可包打天下,要循序渐进,逐步发展,切不可操之过急,否则欲速则不达。

“讲求实效”就是要办实事。志愿服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就是要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难,要针对人民群众的需要开展服务,让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和享受到志愿服务的成效。

“持之以恒”就是指青年志愿服务要做到经常化、长期化。志愿服务要努力朝经常化、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要健全组织,稳定队伍,制定规章,形成机制,长久坚持;要保持工作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

广东省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长远发展,规范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时间为一年。

一、定义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二、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为十六到三十五周岁(年龄视情况可适当放宽)。

2、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有效暂住证或者在当地长期居住。

3、具有奉献精神。

4、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技能和素质。

5、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6、遵纪守法。

三、权利

1、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2、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申请成为基层志愿者协会的个人会员。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6、退出志愿者组织。

7、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四、义务

1、遵守《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4、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注册机构

县级或县级以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

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的县级以下基层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经所在县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授权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省直单位及高校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经省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六、注册方式及程序

志愿者登记注册采取书面注册的方式,可以个人直接登记注册,也可以集体统一报名,个人分别登记注册。

个人书面登记注册工作一般要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向注册组织提出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

2、注册组织按照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3、注册组织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进行规定项目的培训并组织考核,向考核合格者颁发标明注册号等内容的“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等相关证件物品。

4、注册组织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

七、志愿者注册号的编号管理

为便于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国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在志愿服务证和胸章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为了加强编号工作的管理,采取由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统一分配各市、县(区)团委、志愿者组织注册号段,再由各市、县(区)团委、志愿者组织向被授权的基层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分配注册号段的方式进行,已经实施志愿者注册制度的地区要纳入此次统一发号序列,各市、县(区)团委、志愿者组织不得擅自编号。

省直单位与广州地区高校参照附件《注册号编制规则》与《广州地区高校志愿者注册号段分配规则》开展注册工作。

八、志愿服务证

志愿服务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记录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的志愿服务荣誉。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证明,志愿者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在其志愿服务证中注明。志愿服务证及胸章原则上由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统一制作,根据各地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申请发放。志愿服务证在全国通用。

九、管理和培训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志愿者组织负责,尚未建立志愿者组织的,由团组织负责。注册机构负责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和服务需求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下设“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培训中心”,负责全省青年志愿者骨干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省直单位及有关高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各县(市、区)青年志愿者协会或志愿者组织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后,取得由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颁发的岗位培训资格证,没有取得资格证的地区和单位原则上不得参加志愿者工作组织奖评选。

同时,各市、县(区)青年志愿协会或志愿者组织应参照有关做法组织本地区的青年志愿者骨干和管理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活动。

十、志愿服务

1、各地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鼓励注册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认可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符合条件但未注册的志愿者也可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除临时性活动外,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由其所在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或本人与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且在提供志愿服务时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服务标志。

3、注册志愿者完成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后,可通过向其所在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申请,填写服务项目登记表,继续参加同类或其它类型的志愿服务项目。

十一、激励和表彰

(一)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依据青年志愿者的个人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杰出青年志愿者”及“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结合组织考核评定和社会公众评价,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杰出青年志愿服务集体”及“优秀青年志愿服务集体”荣誉称号。

(二)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依据已认定的志愿服务时间的长短,分别授予注册志愿者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银奖、铜奖和服务奖奖章。

1、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县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负责。

2、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地(市)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负责。

3、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

4、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1000小时,经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推荐,可参评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

(三)奖章、证书由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制作,各地区不得擅自制作奖章、证书。原则上奖章授予仪式可安排在每年国际志愿者日(12月5日)前后举行。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还可以依据青年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原则上评选表彰活动可安排在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3月5日)前后进行。

十二、权益保障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有关权益。探索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加强宣传,争取政策,推动立法,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社会公认,为志愿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十三、组织保障

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负责全省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检查。县级以上团组织应成立志愿者协会并建立志愿者指导中心、志愿者工作部、服务中心,条件成熟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团组织应逐步建立志愿者协会或志愿服务站、服务总站,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各级志愿者组织可通过定期轮换等方式,安排注册志愿者在专职人员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发挥志愿者服务站的核心作用,促进由服务站、服务基地、服务队构成的基层组织网络建设。

十四、其它

1.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将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成效大小作为志愿服务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并定期向上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书面总结汇报本年度注册志愿者工作情况。凡在本办法颁布后未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参加志愿者工作组织奖评选。

2.各地、单位已经开展的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应逐步与本办法之规定接轨,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重新审核、注册工作。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广东省

青年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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